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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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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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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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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04 14:36:19来源:沈阳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xsssls)

        网友:请问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什么?

        律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 的委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③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 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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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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