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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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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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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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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28 10:33:06来源:沈阳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xsssls)

        网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原则有哪些?

        律师:一、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原则有哪些?

        一)全部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全部赔偿原则,不仅有充分犯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过错责任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过错比例,实际损害赔偿额以所有应赔偿的总额乘以被告人的过错比例。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原则

        共同致害人为两人以上,应当根据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共同致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应先判决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待在逃犯抓捕后再确定他们与前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酌情从轻原则

        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告人物质损失的,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会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抚慰,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因此,可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人民法院也是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审理的,但涉及到的民事赔偿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不然不会因为对方构成了犯罪,法院就毫无原则的偏袒受害人,受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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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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