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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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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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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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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律师终结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15 09:02:30来源:沈阳刑事律师电话(https://www.00086.net/zlsyxslsdh)

        太仓律师终结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终结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二、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第三人有理由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公民死亡无遗产无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无承受人;执行标的灭失;行政决定被撤销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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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律师电话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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