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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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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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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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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27 17:16:34来源: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pfzdflls)

        网友: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是什么?

        律师: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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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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