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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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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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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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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绑架罪加重情节包含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6 14:19:53来源:沈阳经济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jjjfls)

        网友:请问绑架罪加重情节包含什么?

        律师:法律规定的许多犯罪,实际上都有加重情节。如果符合加重情节,对行为人的处罚将相应增加。当然,不同犯罪的加重情况是不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前项之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被绑架人死亡及财产被没收。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加重情况如下:

        1.“致被绑架人死亡”是指在绑架过程中,由于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遭受暴力或虐待,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导致被绑架人自杀的行为。

        2.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绑架后,因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等原因,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的加重情形应当是“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将被绑架人杀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劫持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的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的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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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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