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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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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14:50:05来源:沈阳本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bdxsls)
网友:请问国家赔偿与职务侵权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究竟与国家赔偿是什么样的关系,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二者的关系:
第一,只有当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生危害后果,才有可能与国家赔偿发生关系。
并非每一个侵权行为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特别是在一些以不作为为侵权方式的职务侵权 中,相对人有可能不会受到损害。既然没有损害后果,当然损害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即便是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发生了危害后果,也仅是有可能得到国家赔偿。如前所述,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法定情形,而这些情形是由国家先期设定的。例 如我国国家赔偿法仅对部分行政、刑事侵权和个别审判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作了规定。
第二,控制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是设立国家赔偿的重要原因,而国家赔偿又不仅限于由公务员职务侵权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大部分是 因为在执行国家职能时违法所致。可以说,减少和防止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是国家赔偿之设定的原因之一。
国家赔偿还是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因国家行为受损时提供的法律救济。公务员的职务 侵权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上述状况的一种原因,而一些“补偿责任”的存在,并不是基于职务侵 权行为的。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是以非法的或者违背“善良公序”的手段执行国家职能的活 动,行为主体必然是有过错的,而国家赔偿并不以过错为要件。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国家赔偿与职务侵权的关系,不能把职务侵权和国家赔偿看成一对一的简单关系,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侵权行为产生危害后果后,如果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才可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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