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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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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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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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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13 13:52:36来源:东海县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zmls)

        网友:犯罪中止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一、犯罪中止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和自首是两种不同法律概念,不具有可比性。犯罪中止是犯罪形态的一种,自首是刑罚裁量制度的一种。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图,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意图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至,则不能认定作为人是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与自首的相关认定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还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以及形成犯罪事实的原因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自首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减轻处罚的,而没有犯罪事实而中止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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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知名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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