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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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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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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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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工伤陪护人员相关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6-04 21:17:08来源:东海县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zjbdhxflgw)

        在职工伤陪护人员相关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一、在职工伤陪护人员相关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种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总体来说,法律制度当中对工伤陪护人员的待遇规定得非常的模糊,陪护人员的待遇主要就是护理费,如果说职工专门去聘用一位相对专业的护理人员,该护理人员的护理工资理论上是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的,但实际上,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大多数也都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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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法律顾问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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