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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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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7 14:47:48来源:黔西南债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wjfls)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我们的共同房产,这笔债务已经被法院认定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我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是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可以提起分割之诉,将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割出来,法院的执行措施应当只涉及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部分。另外,如果配偶认为该财产为个人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查明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应在被执行之列。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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