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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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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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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1:50:47来源:黔西南债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wjfls)
网友:请问胜诉后未见还钱该怎么办
律师:债务清欠的目的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债务清欠,讨还财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所负担的债的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一般债务清欠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还欠款,要求欠货人交付货物,要求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运输的服务,要求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提供劳务及其成果等等。第二类:债务清欠,讨还公道。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从而体现或维护社会公平与合理。第三类:债务清欠,树立形象。债权人通过债务清欠活动,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要求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不再是目的,而是债权人达到债务清欠目的的一种手段,不同的债务清欠目的有着不同的债务清欠途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3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讼调解实现债务清欠: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允许有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将争议交由第三者裁决或公断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中,也有允许不定的和特定的“第三者”调整、裁决争议的规定,包括允许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债务清欠“非诉讼调整”。非诉讼调整是居中调解,律师可以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也可以是双方委托,律师不借助法律程序,充当中介人角色,在查明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履行义务能力的基础上,依据事实与法律,促成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最终使纠纷得以解决。委托律师代理、庭外调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各种争议、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尚处在初始阶段。由于律师熟悉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因而委托律师居间调解委托律师通过非诉讼调解实现债务清欠,特别是疑难债务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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