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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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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法律咨询超过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催款函签字后果?

        发布时间:2023-04-11 10:24:04来源:黔西南债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wjfls)

        免费法律咨询超过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催款函签字后果?

        一、超过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催款函签字后果?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欠款催收函,债务人虽已签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签字的,仅表示其收到该欠款催收函,不能发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该批复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即认为债务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意指:(1)债权人发给债务人的催款通知单有明确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2)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而非仅签收了催款通知单;(3)债务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行为。而债权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出欠款催收函,债务人虽已签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签字的,仅表示其收到该欠款催收函,并无其他任何法律意义。

        与上述批复中的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完全不同,不能推定为债务人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综上所述,超过诉讼时效届满后再在催款函签字仅仅是表示其收到了欠款的催收函,但并不能表示对原物进行重新确认,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在诉讼期间内债权人的义务,就无法得到适宜的保障,因此,最好是在诉讼时效的生肖阶段进行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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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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