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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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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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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2021-08-25 17:21:07来源: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gyshzls)

        网友: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索赔

        律师:紧急避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为: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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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文章来源:黔西南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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