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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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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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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事故惩罚性赔偿的意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26 11:42:05来源:黔西南相邻关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xlgxjfls)

        一、人身事故惩罚性赔偿的意义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第一,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第三,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

        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

        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

        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三、废除理由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的制度。反对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予废除,其主要理由有:

        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混淆了公私法的划分。

        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的赔偿金因数额过高,且法律对之未作限制性规定,容易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

        第三,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建构上的缺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过分预防或预防不足的问题。

        我国之所以制定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同时还可以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也可以对不法行为人的起到惩罚和遏制的功能,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做出规定,所以会由当事人双方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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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相邻关系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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