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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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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在我国劳动合同有没有五险一金?

        发布时间:2021-12-06 09:43:15来源:黔西南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tglwzzhjfls)

           我国对于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和相应的机制,也是跟随当今市场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在逐步完善着的,例如国家所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当中就对于企业出具的书面合同进行了规范的要求。所以有些职工所担心的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吗的这个问题,标准的劳动合同中是应该有五险一金的,所以没有五险一金要当面和公司提出来。

        一、在我国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吗?

        书面劳动合同当中必须要有关于社会保险的约定,否则这样的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此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终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种特殊形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终止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工作内容”主要指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数量或指标。由于《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内容”的规定要与同岗、同工种的职工完成的任务相同。

        第四、既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又要结合实际。

        签订劳动合同偏离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产生无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规,而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特别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留有余地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就是照顾适用者的特殊情况。如对于《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究竟定为几小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协商。这就是正确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留有余地的一种情况。

        第五、合同内容可简可繁。

        劳动合同签订时要因人、因地、因事而异。简单容易记忆,便于签订,商量余地大;但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带来不利影响。繁,在执行时容易掌握,可以减少分歧和争议的发生,但在签订时比较麻烦,而且再详细的劳动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简、繁相结合,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一些没有变通余地的内容,可以只写明按照某项规定执行即可,这就做到了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变通的内容,特别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就应当规定得详细一些。

        希望大家在审查公司的劳动合同的时候,能够注意一下是否包含小编在上文当中整理的一共九条基本内容,其中明确的提到必须要有社会保险的详细约定的,而且从签完劳动合同的那一个月开始,公司就要按时每个月给职工缴保险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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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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