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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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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5 18:01:12来源:黔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tdcbjyqjfls)
网友:请问转包承包地后与别人互换了,原土地承包人有权要求归还吗?
律师:此情形中,乙某与丙某互换承包地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属于对用益物权的处分,行为人唯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处分权,方能保证互换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然而,乙某的承包地是从甲某处转包而获得的。所谓转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并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接包方所取得的只是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3条有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在未经甲某同意的情况下,乙某与丙某互换承包地的行为,属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的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甲某有权要求乙某或者丙某返还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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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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