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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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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3 13:50:09来源:黔西南无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mzbhls)
网友:请问如何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
律师:寻衅滋事是指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袭人、横霸、在公共场所大肆寻衅滋事等。犯罪属于社会秩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程度,并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进行刑事处罚的犯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岁。构成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岁。
另外,根据两种犯罪的行为特点,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对特定的人造成身体伤害。然而,寻衅滋事的对象并不具体。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的犯罪分子往往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从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是由对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对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其他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挑衅、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追逐、截击、辱骂、胁迫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强行或者擅自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三)对多次有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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