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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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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31 14:22:22来源:黔西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mmhtjfls)
网友: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怎么办
律师: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
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生毁损灭失,各国民法典一般都规定,承揽人对此不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如《德国民法典》第644条第1款第3项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不负其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提供了劳务,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可见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纳定作人承担材料风险的规则。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的主要义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布料等。
2、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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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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