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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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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8 11:44:45来源: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hhqyjfls)
网友:请问遇到股权恶意转让怎么办?
律师: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自起算之日起,不因任何事由中断、终止、延长。
债权人在起诉时应注意撤销权的行使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个的债权人,他只能以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申请撤销权。第二种情况是多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他们行使撤销权时也应该以各自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所处分的财产是不可分物,又有几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分别立案,并案审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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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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