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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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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3 16:08:03来源:黔西南工伤、保险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gsbxls)
一、对于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
对于被保险人肯定是不可以变更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属于不同的概念。投保人就是承担缴纳保度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知是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道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版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也是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给谁买保险,谁就要填在被保险人这一栏内。而鉴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权的特殊地位,当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就没有变更的余地了。
二、被保险人的条件规定有哪些?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保险人就是被保护的人,在保险法中一份合同可以有投保人、有被保险人、同样也可以有受益人,这三者是存在不同的性质,只要合同一旦签订那么就要承担自己的义务而不能进行变更,这也是为了保障各自的权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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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黔西南工伤、保险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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