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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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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2 11:23:05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影响?太仓律师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2)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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