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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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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10:37:34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 情景案例]
2021年3月,黎某向易某借款2 万元,双方签订一份《质押合同》,约定黎某以只价值5 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作为质押。之后,黎某并没有将手表交付给易某。
请问:易某对手表的质权设立了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储务,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本案中,由于黎某并没有将手表交付给易某,因此易某对手表的质权并未设立需要说明的是,黎某未交付手表不意味《质押合同》没有效力,只是质权并未设立,如果黎某到期不还款,易某可依据《质押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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