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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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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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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8 10:12:57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情景案例]
吕某向苏某借款3 万元,吕某写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苏某当天到银行给吕某转账3 万元。之后,吕某没有按约定给苏某还款,苏某也没有向吕某提出还款要求。直至还款到期后4 年的某天,苏某因购房缺钱要求吕某还款,但吕某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返还。
请问;苏某如果起诉吕某还钱,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苏某自还款日起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其于 4 年后才向吕某主张债权,由于该债权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因此苏某向法院起诉吕某还钱的诉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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