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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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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4:47:01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请问经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众所周知我国各部门办理案件,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公安,司法,检查等部门办理经济刑事案件时也应该如此。那么,经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握法网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二、立案
(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一)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宣布破案: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以上就是法律握法网小编对经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的解答。在办理经济刑事案件时一定要根据相关法律,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案件。如果在办案的工程中出现了违法的行为,那么是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握法网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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