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起草
发布时间:2023-12-08 09:38:56来源:黔西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clhtjfls)
什么是表见代理?
[情景案例)
曹某于2018年1月入职甲公司,负责采购工作。2020年12 月,曹某从甲公司辞职。2021年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催款通知书。经查,原来曹某从甲公司辞职后保留了一份已盖章的空白合同,其利用乙公司对他的信任,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 20 台电脑的合同,价款为6万元。甲公司认为,这是曹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于是拒绝付款。
请问:甲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吗?
[律师解答]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根据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此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对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对善意第三人进行抗辩。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本案中,曹某离职后以盖甲公司公章的合同向乙公司采购,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有效。信曹某仍是代表甲公司的职务行为,曹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对曹某的行为负责,不能拒绝付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曹某追偿。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公司某些特殊岗位,如高管、采购、销售等人员,当其离职时应当向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发出告知函,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yzqxnclhtjfls/index.php?id=43648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