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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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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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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关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11-15 10:12:40来源:黔西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clhtjfls)

          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关责任由谁承担?

        [情景案例]

          2021年1月4日,张某、刘某与吴某三人约定成立一家培训公司,经过一番商议之后,决定由张某办理公司筹建的所有事宜。2021 年1月15 日,张某以个人名义与徐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 年,租金为每月1万元,每月5 日前交付上月租金。某培训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于 2021 年5 月开始欠租,直至202年7月还没交租。多次催收无果后,徐某要求租赁合同签订人张某交租,但遭到张基拒绝。张某认为,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租金应当由公司交纳,与其无关。

          请问:徐某应当向谁追讨租金?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作为某培训公司的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局的相对性原理,徐某可以请求张某交付拖欠的租金。此外,由于某培训公司成立后便以合同所涉的地址作为办公地点,以默示方式对发起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认可,根据述法律规定,徐某同样可以请求某培训公司(合同权利的实际享有者)支付拖欠的租金。需要说明的是,徐某只能在两者中择一起诉,即要么起诉张某承担责任,要么起诉某培训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要求两者承担共同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1年修正)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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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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