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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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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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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烟台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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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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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8-18 16:46:56来源:烟台法律咨询(https://www.00086.net/ytsflzx)

        网友:请问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律师:(一)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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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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