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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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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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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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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18 16:48:01来源:烟台法律咨询(https://www.00086.net/ytsflzx)

        网友: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是指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行使检察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以上规定,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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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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