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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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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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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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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2-18 17:09:19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ytlszx)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一、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1、确定分割的原则和标准;

        2、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些财产;

        3、对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4、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从帮助的角度多分些财产;

        5、跟子女的一方、妇女一方,在分房、财产可适当照顾;

        6、财产分割最好找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人或律师做中证人,主持分割。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除了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其他的条款当中没有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对方有这样的行为,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没有任何过错行为的,那共同财产被均等分割的可能性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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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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