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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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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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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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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5-03-06 11:36:11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ytlszx)

        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一、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离婚时过错方不会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虽然说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可是人民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也不能逾越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律上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规定的很明确,如果对方有过错行为,只能根据具体的行为索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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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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