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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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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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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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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举报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2-12-14 09:59:12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flgw)

        网友:实名举报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律师:一、实名举报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实名举报在情况真实的时候不算侵犯名誉权,具体的侵犯名誉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法律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在当代社会如果遇到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话,那么是需要进行举报的,举报,可以匿名举报也可以实名举报,但需要弄清楚的是,如果举报内容是自己编造的,试图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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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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