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经济仲裁 贷款合同 借款合同 经济合同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厂房租金难追讨和平协商解难题
      • 父亲赌博儿拒养,改邪归正拾亲情
      • 公司对外担保的典型案例指引--公司间借款担保纠纷案
      • 太仓律师李玉龙讲解6点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商业企业建设厂房?
      •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太仓律师
      • 债务未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吗?烟台刑事律师
      •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
      •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影响?太仓律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

        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与解除合同证明是一样吗?

        发布时间:2024-06-11 14:52:17来源:厦门经济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xmjjhtls)

        一、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与解除合同证明是一样吗?

        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与解除合同的证明是完全不一样的证明材料;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只有两个区别,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由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是由劳动者提出的。

        2、时机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办理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未出具,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通常是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通知书。

        二、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怎么样的?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合同就需要出示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但对于出具离职证明与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两者是属于完全不同的,不仅主体不同,而且所存在的时机也是有所不同的,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方式处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xmjjhtls/index.php?id=27636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xmjjhtls/index.php?id=27636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什么?
      • 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几种?: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厦门经济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