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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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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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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08-30 16:22:39来源:黔西南刑事辩护律师|黔西南优秀刑事律师|黔西南无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xmdehoucomcn)

        网友: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非法拘禁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单位人员,因为他们有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拘禁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进行补偿之后,也会进行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在经济条件比较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找个比较资深一些的律师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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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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