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2-04-08 14:42:40来源:黔西南刑事辩护律师|黔西南优秀刑事律师|黔西南无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xmdehoucomcn)
网友:执行数罪并罚会判很重吗?
律师:数罪并罚是几个罪名相加,总刑法比一个罪名要高,数罪并罚,是指数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形成的几个罪名之间并无包含关系。择一重罪出自发,通常为一个行为引发数个结果,罪名间有包含关系。通常情况下,数罪并罚因为是几个刑名相加,总刑罚是比一个罪高的。但是,择一重罪处罚在多数情况下涉及的刑名是更重的
1、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网友:数罪并罚如何定罪量刑?
律师: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折中原则(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其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4、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另有观点则认为应予赔偿。那到底该不该赔偿呢?这则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其中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刑罚执行完毕前,新发现的罪,应当数罪并罚,执行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刑事辩护律师|黔西南优秀刑事律师|黔西南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xmdehoucomcn/index.php?id=26935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