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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30 10:58:48来源:温州房产遗嘱律师(https://www.00086.net/wzfcyzls)

      网友: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

      (1) 房屋抵押期间届满。

      (2) 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

      (3) 抵押房屋发生灭失。

      (4) 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5) 房屋抵押权因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房产抵押贷款期限

      房屋是以住房为抵押的,授信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要满足这些条件:一是借款人年龄加上授信要小于或则是等于60,并且要符合我国发行的关于授信行业单位优质的客户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年龄加上授信期限小于或者是等于70。二是房屋已经有使用年限加上授信期限小于等于40。然后借款人在结合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综合评定房屋的授信期限。

      而以商业用房做抵押的,授信期限最长5年,并且满足商业用房使用年限加上授信要不能超过三十。

      出租人应当事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承租人。

      首先,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出租前,出租人应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应当将出租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方可归出租人所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出租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出租时,亦应向承租人告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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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房产遗嘱律师

      文章来源:温州房产遗嘱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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