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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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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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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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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泄漏商业秘密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19 10:45:04来源:黄石著名律师|朱红星律师|握法网(https://www.00086.net/wwwisuntechcn)

        网友:会计人员泄漏商业秘密怎么处罚

        律师:现在没有泄露商业秘密罪,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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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朱红星律师|握法网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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