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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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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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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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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19 10:59:42来源:黄石著名律师|朱红星律师|握法网(https://www.00086.net/wwwisuntechcn)

        网友:请问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律师: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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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朱红星律师|握法网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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