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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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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刑事辩护律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4-27 13:34:54来源:黄石著名律师|朱红星律师|握法网(https://www.00086.net/wwwisuntechcn)

        厦门刑事辩护律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4、刑事责任不同。

        三、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着手实行的认定。 所谓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犯罪未得逞的认定。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因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犯罪没有全部完成。

        (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三种不同的状态,但是,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预备之后,准确的来说是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而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区别在于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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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朱红星律师|握法网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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