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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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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4 10:27:51来源:东海县专业律师_东海县离婚律师_东海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39550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经济能力的,应予支持。
法院在判断原定抚养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判决或协议作出的时间与增加抚养费诉讼相隔的时间。如果相隔不到一年,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会发生明显变化。但是也有法院认为,抚养费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支付能力来确定的,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实增加了,或者支付抚养费一方支付能力确实变强了,即使与上次确认抚养费数额相隔不到一年,法院也会支持增加抚养费,不过增幅可能不大。由此可见,如果距离上次确定抚养费数额已经数年,申请增加抚养费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时间间隔不久,即使获得支持,数额也不会太多,除非原定抚养费数额非常不合理。
除了物价上涨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外,如果子女因为患病、上学等导致实际需要超过判决或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父母有经济能力的,子女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这个请求的重点在于患病、上学的支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判断由法官自由裁量。例如,子女考上重点中学,学费支出变多,该支出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极大可能会得到法官支持。
除以上情况外,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也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该特殊情况是否导致抚养费增加,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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