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汕头交通肇事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肇事 车辆纠纷 交通纠纷 民事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汕头交通肇事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汕头交通肇事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
      • 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白愿履行后,能否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 民事纠纷中,保证人是否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其不主张时效抗辩,承担责任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
      • 民事纠纷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从何时起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占有的财产被他人侵占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 股权可以出质吗?太仓律师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都需要公开进行质证吗?太仓律师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限?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19 15:51:50来源:汕头交通肇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stjtzsjfls)

        网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律师: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汕头交通肇事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汕头交通肇事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stjtzsjfls/index.php?id=28797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stjtzsjfls/index.php?id=28797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怎么认定?: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汕头交通肇事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汕头交通肇事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