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怒江刑事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司法鉴定 刑事案例 刑事犯罪 判决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怒江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怒江刑事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 对被拐卖、绑架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举报不进行解救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 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行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 请问收到法院传票未签收不出庭会怎样?
      • 请问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请问校园暴力构成什么罪?
      • 请问校园暴力的法律惩罚有哪些?
      • 请问校园暴力学校推卸责任怎么办?
      • 请问中国校园暴力法律有哪些
      • 请问校园暴力中国刑法是怎样规定的?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判决执行

        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改期吗?

        发布时间:2023-01-03 11:30:07来源:怒江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njxslsa)

        一、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改期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版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应当在出现无法出庭事由法院确定的开庭日前向审理案件的法庭申请延期开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我国的办案单位在送达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应按照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人员所在地三个月的,视为被告人员的自动接收。一旦被告接到法律文书时,应联系法律文书派发部门。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应诉案件的辩解。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怒江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怒江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njxslsa/index.php?id=27215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njxslsa/index.php?id=27215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有什么不同?
      • 拒不履行判决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怒江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怒江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