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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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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发布时间:2024-04-08 10:34:56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的,有权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分别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上诉人逾期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裁定技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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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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