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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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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10:07:17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案件经过审理,申请人败诉或者虽胜诉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金额小于先予执行裁定确定的数额,则申请人构成不当得利,申请人应当返还基于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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