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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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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10:11:37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高额的损害赔偿,我可以不给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在民政部门将离婚登记办理完毕,那么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了,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受到了欺诈、胁迫,否则双方均应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如果当事人的确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损害赔偿的支付义务,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后,原有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可不再继续履行。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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