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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培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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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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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西柳州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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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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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22 09:51:15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案例解析: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情景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某品牌热水器500台。之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 300 台热水器,但因其货源不足,遂与甲公司商定由丙公司交付剩余 200 台热水器。不久,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200 台热水器。经检验,甲公司发现该批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遂向乙公司提出要求退货。乙公司不同意,称丙公司所发货与其无关,如有质量问题,应由丙公司负责。

        请问:甲公司可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扭违约责任。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本案中,丙公司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其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乙公司承担。由于丙公司交付甲公司的 200 台热水器质量不合格,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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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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