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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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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09:54:44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2) 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5)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6)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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