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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培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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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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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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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对方父母借给我们 100 万元买房,对方签了借条,我没有签字离婚时我是否应当偿还该债务?

        发布时间:2024-01-17 14:49:32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婚后对方父母借给我们 100 万元买房,对方签了借条,我没有签字离婚时我是否应当偿还该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下列几种情况: (1)共债共签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这种情况下,虽然是以一方个人名义签署,但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无法判断夫妻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官会综合参考债务的用途是否用于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来进行判断。如果是为购买双方共同的房屋,虽然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字,法院通常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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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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