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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培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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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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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西柳州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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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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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跟对方曾经约定,债务由对方承担,现在债权人找我要钱,我可以不还吗?

        发布时间:2024-01-17 13:52:05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我跟对方曾经约定,债务由对方承担,现在债权人找我要钱,我可以不还吗?

               首先需要明确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负债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那么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方个人承担。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双方以共同名义对外负担该债务,或者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在此前提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协议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约定由一方承担,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并不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便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已经就双方的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当然,夫妻双方签署的协议虽然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但是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日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导致一方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一方仍有权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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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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