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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培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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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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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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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在分居期间举债,我需要承担吗?烟台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7 13:44:05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对方在分居期间举债,我需要承担吗?烟台刑事律师

              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存在财产协议,约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问题,债权人明知该协议存在的,那么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双方之间并无协议,且该债务虽是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实际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比如,偿还贷款、抚养子女等,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或者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非法债务,比如负债方所负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则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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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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