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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0:15:41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情景案例)
洪某因汽车的刹车系统有故障将汽车送至某修车厂修理,但汽车修好后,洪某因公司破产,迟迟没有支付修理费。之后,洪某提出给某修车厂写一张欠条,然后将车取走,并承诺在汽车转让后马上支付修理费。对此某修车厂表示不放心,于是拒第了洪菜的要求。
请问:某修车厂留置洪某的汽车,合法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洪某不支付修理费,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某修车厂有权留置洪某的汽车。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合理期限后,洪某还不支付修理费的,某修车厂可以将汽车变卖,用所得款项偿还修理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解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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