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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培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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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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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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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已还清借款,但债权人不返还质物的,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9 10:11:24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债务人已还清借款,但债权人不返还质物的,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施某向陶某借款3 万元,同时将一块限量版手表质押给陶某。施某在发放年终奖后便将借款还给陶某,但陶某因十分喜欢这只手表,迟迟不归还手表。在施某多次催促下,陶某始终不肯归还。

        请问:施某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施某已履行还款义务,陶某应当将手表返还给施某,其故意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施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自己的手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传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贾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来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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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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